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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志山诉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山,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初37号原告刘志山,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北德大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郑雨峰,局长。原告刘志山诉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现原告自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山承担25元,返还原告刘志山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刘志山。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