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郝庆印与河北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印,河北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63号原告:郝庆印,男,195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退休教师,住。被告:河北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义红,公司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北大街19号太和大厦18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印诉被告河北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庆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郝庆印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