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先成与李跃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先成,李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史先成,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李跃鹏,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先成与被执行人李跃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跃鹏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跃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权审判员 杨海英审判员 李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查禄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