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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757黄雪荣与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雪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1-805。法定代表人:徐育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荣,男,汉族,1956年9月2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雪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泽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