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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杨在新与周红霞、潘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新,周红霞,潘发福,王惠清,杨童尧,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521号原告:杨在新,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被告:潘发福,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住奇台县。第三人:王惠清,女,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住奇台县。第三人:杨童尧,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奇台县,系王惠清女儿。第三人:王春梅,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杨在新诉被告周红霞、潘发福,第三人王惠清、杨童尧、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诉讼主体身份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杨在新负担。审判员  吴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