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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正群、毛光亮与张良、陈大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群,毛光亮,张良,陈大能,陈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902号原告:潘正群,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毛光亮,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张良,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大能,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陈德凤,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潘正群、毛光亮与被告张良、陈大能、陈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正群、毛光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正群、毛光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良、陈大能、陈德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正群、毛光亮撤回对被告张良、陈大能、陈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正群、毛光亮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