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高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高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高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素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高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