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康则旭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则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01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则旭(冒名:李兴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康则旭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康则旭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康则旭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0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詹 兵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