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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建军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军,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144号原告方建军,男,1954年8月1日出生,彝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夏勤湘,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永健,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勇,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原告方建军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原告与被告陈勇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军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凤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