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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良、吴某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良,吴某成,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良,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岑川乡新福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702086717。申请执行人:吴某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岑川乡郭洞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001116711。被执行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7号。法定代表人:刘某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良、吴某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