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良、吴某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良,吴某成,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良,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岑川乡新福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702086717。申请执行人:吴某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岑川乡郭洞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001116711。被执行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7号。法定代表人:刘某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良、吴某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