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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5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有业与被执行人陈幸福劳动合同纠纷已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有业,陈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魏有业,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幸福,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有业与被执行人陈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幸福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幸福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