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楚云与周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楚云,周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330号原告:毛楚云,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大军,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毛楚云与被告周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楚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4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毛楚云借款本金10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