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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明与刘菲菲、王延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刘菲菲,王延川,滨州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市德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297号原告:高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明,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岭,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菲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滨州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滨州市德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明与被告刘菲菲、王延川、第三人滨州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市德馨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高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菲菲、王延川、第三人滨州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市德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明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婷婷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