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雷春先与邵延生、赵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先,邵延生,赵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963号原告雷春先,男,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侯红艳,濮阳市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邵延生,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系肇事车辆司机)。被告赵宝华,男,汉族,成人,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肇事车辆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本院受理原告雷春先与被告邵延生、赵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春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春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