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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438号原告:蔡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底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所生育女儿龚某(现年8岁)在原告与前夫离婚后随前夫生活;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因此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酿成纠纷。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双方均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与债务。另查明,原告在婚前接受被告彩礼5万元,已花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蔡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蔡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 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