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玲珍与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珍,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007号原告:赵玲珍,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3984411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江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加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玲珍诉被告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赵玲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玲珍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9元,减半收取4274.5元,由赵玲珍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