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狄敢申请杜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敢,杜志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狄敢,男,3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罗城社区。被执行人杜志其,男,3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湘阴县三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敢与被执行人杜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志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