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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罗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罗小云,曾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民初29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负责人:黄新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地址:袁州区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罗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小云,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曾少兰,女,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与被告罗小云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罗小云、曾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黎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罗小云、曾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立即偿还原告本息共计294259.56元,其中本金250715.03元,利息35553.69元,滞纳金7990.84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向工行宜春分行申请办理小微商户贷逸公司卡业务。在我行工作人员严格审查其信用后,于2015年6月30日为其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0的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批准信用额度为30万元。在为其办理该业务时,我行与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签订了《牡丹信用卡信用合约(商务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业务补充协议》。同时,被告罗小云、曾少兰为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出具《担保函》愿意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违背合同约定与承诺,在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部分款项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行采取多种形式催收扔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罗小云、曾少兰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参加一审庭审。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向原告提交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向原告申请办理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业务,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70的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信用额度为300000元,在办理其业务时,原告与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签订了《牡丹信用卡信用合约(商务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业务补充协议》,双方就免息期限、超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作了约定。被告罗小云、曾少兰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了《担保函》,表示愿意为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多次透支该信用卡后,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截止2017年6月9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透支信用卡本金250715.03元,利息35553.69元,违约金7990.84元,合计本息294259.5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牡丹信用卡信用合约(商务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业务补充协议》、信用卡清单、账户详细信息、催收资料、诉前地址确认书、原告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同意被告办理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的申请,向被告发放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双方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50715.03元,利息35553.69元,违约金7990.84元,合计本息294259.56元(该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6月9日止,2017年6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以《牡丹信用卡信用合约(商务卡)》计算为准)。二、被告罗小云、曾少兰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877元,由被告袁州区城北捷西整体厨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