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振和与丛林、刘云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振和,丛林,李娜娜,刘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振和,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秉政,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林,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娜,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明,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上诉人丁振和因与被上诉人丛林、李娜娜、刘云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4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振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振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振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禹海波法官 助理 胡震霄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