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增,崔青君,崔郑秀良,崔洪运,纪俊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崔书增,男,199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系崔洪杰之子。申请执行人:崔青君,男,194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系崔洪杰之父。申请执行人:崔郑秀良,女,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系崔洪杰之母。被执行人:崔洪运,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纪俊厚,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住庆云县。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庆云县迎宾路2567号。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423执1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