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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乐与被告车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乐,车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696号原告:石乐,男。委托代理人:程华、程芳芳,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明文,男。委托代理人:牛志、高华美,均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乐与被告车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