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乐与被告车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乐,车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696号原告:石乐,男。委托代理人:程华、程芳芳,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明文,男。委托代理人:牛志、高华美,均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乐与被告车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