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忠祥与马启兴、石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祥,马启兴,石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62号原告:陈忠祥,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启兴,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其云,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忠祥与被告马启兴、石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忠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陈忠祥负担。审 判 长  郭 刚人民陪审员  杨国富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乐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