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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与财音那木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财音那木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53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新华书店东侧。经营者:包常亮,男,蒙古族。被告财音那木拉,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诉被告财音那木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财音那木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财音那木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给原告库伦旗库伦镇万荣种子经销处。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桂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