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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一生分店、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卢远翔、深圳市深城投嘉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一生分店,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卢远翔,深圳市深城投嘉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919号原告:深圳市深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一生分店。负责人:卢远翔。被告: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秋苗。被告:��远翔。第三人:深圳市深城投嘉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培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