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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与周步文、樊桂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周步文,樊桂章,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21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长巨村。负责人陆福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立雄,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步文,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樊桂章,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李健,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与被告周步文、樊桂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李健为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72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