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与周步文、樊桂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周步文,樊桂章,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21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长巨村。负责人陆福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立雄,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步文,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樊桂章,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李健,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与被告周步文、樊桂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李健为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72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荣华建材二灰供应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