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湘君、柯荧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湘君,柯荧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湘君,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荧荧,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朱湘君因与被上诉人柯荧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7日,朱湘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湘君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湘君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朱湘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