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凤军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70号原告:张凤军,男,1968年9月9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所住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负责人:刘大成,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7787463801原告张凤军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军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