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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麦绒与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麦绒,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朱麦绒,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人。被执行人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麦绒与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麦绒购房款172000元及损失30487元(损失以172000元从2014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305元,执行费293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0972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