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红军、徐良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徐良肖,谢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65号申请人:张红军,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申请人:徐良肖,男,1989年5月10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谢于振,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菏泽市定陶县。申请人张红军诉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张红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傅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