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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红军、徐良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徐良肖,谢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65号申请人:张红军,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申请人:徐良肖,男,1989年5月10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谢于振,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菏泽市定陶县。申请人张红军诉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张红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良肖、谢于振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傅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