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良全与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全,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全,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蒋飞,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李良全申请执行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飞名下有川AXX2**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飞所有川AXX2**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