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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良全与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全,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全,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蒋飞,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李良全申请执行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飞名下有川AXX2**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飞所有川AXX2**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