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广亚与廖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亚,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亚,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上诉人张广亚因与被上诉人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广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94元,减半收取1218.97元,由上诉人张广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勇审 判 员 何新代理审判员 卫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