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驿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化兵与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兵,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驿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王化兵,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杨旭,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文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艾芳。原告王化兵与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化兵委托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鑫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化兵诉称,其从2016年1月1日到驻马店市交通局家属院工作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1350元,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发放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部交由被告管理。原告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共计8个月,被告共计发放原告3个月工资4050元,拖欠工资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5个月工资未给付,原告已工作至2017年1月,仍未拿到相应工资。现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6个月工资8100元。被告大鑫物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化兵系大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能按时发放,后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王化兵在交通局家属院上班欠五个月工资,每月1350元。后原告王化兵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7年1月11日,该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驿劳人仲案不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王化兵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大鑫物业公司应向原告王化兵支付拖欠的5个月工资共计6750元(1350元/月×5个月)。原告诉称其工作至2017年1月,主张工资给付81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化兵工资共计67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