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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王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王永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38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负责人:孙先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顺华,男,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王永军,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被告王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