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王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王永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38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负责人:孙先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顺华,男,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王永军,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被告王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