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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379号-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佛山珠江传媒印务与发行有限公司与徐锐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珠江传媒印务与发行有限公司,徐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79号-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珠江传媒印务与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93523341。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锐洪,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珠江传媒印务与发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锐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394.35元,并将上述款项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在辖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粤0605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194043.66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3729.04元。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