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朝阳与刘文博、孟凡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阳,刘文博,孟凡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336号原告:郑朝阳,现住巴林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启超,巴林左旗林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文博,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孟凡娇,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郑朝阳与被告刘文博、孟凡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朝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启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博、孟凡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4日被告刘文博以做买卖周转为由借原告20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始终推托未还。二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被告刘文博以做买卖周转为由借原告20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6月1日。被告刘文博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3日双方登记离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始终推托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刘文博借原告200000元证据充分确实。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文博、孟凡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原告与被告刘文博明确约定为被告刘文博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情形,故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博、孟凡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窦志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