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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张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张忠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82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25号(老号29号)。负责人:李晓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环环,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忠和,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忠和名下与诉讼金额514845.81元等值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以其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担保函(保证书)为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忠和名下银行存款514845.8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94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