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舒涛、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涛,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舒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舒涛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向申请执行人舒涛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59400元、逾期利息38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10元、执行费4841元,以上款项共计337451元。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的银行存款3374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