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财保27-1号申请人:郝某,男。被申请人:李某,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财保2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郝某已与被申请人李某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郝某要求依法解除该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郝某位于彬县城关镇姜嫄街23号姜嫄雅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的扣押、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智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