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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文飞与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之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飞,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46号申请人:何文飞,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西口付8号。法定代表人:王之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之博,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何文飞与被申请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何文飞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之博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奔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之博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皎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