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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淑金、林志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金,林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金,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志鹏,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志鹏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志鹏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