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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辉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26号申请人黄辉,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有德。申请人黄辉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辉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辉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