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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昌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昌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5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展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昌伙同朱某(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从清远市某车行租赁的车牌号为粤R×××××的奥迪汽车(已罚没),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勒索酒驾司机钱款,在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与绿景路交汇处,故意撞向经事先确认刚喝过酒的被害人罗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Y×××××面包车,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万元。2016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昌伙同黄某、“阿某”等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捷豹汽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州大道麦当劳对开路段,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撞向被害人高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丰田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1800元。2016年8月16日23时许,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某路桂东商务酒店将被告人梁某昌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某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相威胁,使醉酒驾车者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昌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春柱人民陪审员  邹西萍人民陪审员  莫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