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徒杰与林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杰,林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37号原告:司徒杰,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万兴,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司徒杰与被告林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徒杰负担。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