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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徒杰与林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杰,林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37号原告:司徒杰,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万兴,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司徒杰与被告林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徒杰负担。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