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德龙、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龙,刘长青,李凤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05号之一申请人:王德龙,男,1980年2月28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业,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长青,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李凤格,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王德龙与被申请人刘长青、被申请人李凤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德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刘长青、被申请人李凤格名下存款1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长青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