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03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吴某定,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定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吴某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定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00元及黑色腰包一个;退赔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