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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云、彭天荣、李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云,彭天荣,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罗米力,行长。被执行人吴云。被执行人彭天荣。被执行人李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云、彭天荣、李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767.54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另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天荣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的房屋,且该房屋设置有大额抵押权,故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另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松名下车牌号为川A****K的车辆和被执行人彭天荣名下车牌号为川A****9的车辆,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阚能辉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阎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