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杨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杨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初字第1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金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