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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捍伟与被上诉人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7)辽01民终7661号一审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7)辽0114民初45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捍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茹,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诉辩主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被上诉人减免物业费,赔偿损失1万元。理由1、被上诉人与开发公司系关联企业,交房时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不作为,故意拖延错过质保期。2、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能以习惯做法来推断有催收行为。3、被上诉人管理混乱、服务极差,已被罢免。被上诉人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无本院认为宋捍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捍伟负担。告知内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