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4民特12号申请人:张伍容,女,汉族。申请人:田绍成,男,汉族。申请人:周琼凤,女,汉族。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平,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田宗桂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伍容与田宗桂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田绍成、周琼凤系田宗桂父母。田宗桂于2008年4月生病住院,经治疗一直无好转,2012年1月31日,田宗桂离家出走,经家人及亲朋好友到处寻找无果。2013年3月5日,申请人向安居区原常理乡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忙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现田宗桂下落不明已满4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田宗桂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田宗桂,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张伍容的丈夫、田绍成及周琼凤的儿子。田宗桂于2012年1月31日离家出走,家人寻找无果后,于2013年3月5日向安居区公安分局原常理派出所报警,并作报失踪人员处理。申请人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申请宣告田宗桂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田宗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田宗桂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田宗桂田宗桂于2012年1月31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申请人张伍容、田绍成、周琼凤请求宣告田宗桂田宗桂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宗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