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登牢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牢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登牢事,男,1976年7月22日生,瑶族,初中文化,越南国籍,住越南(以下简称越南)老街省坝刹县平安乡劳山村。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8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赵石,住河口县。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登牢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邓岚月到庭参加记录,被告人登牢事及其指定辩护人谭文、翻译赵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10时30分,被告人登牢事在河口县康源农贸市场内非法出售穿山甲甲片时,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所坐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内搜出穿山甲甲片767片。经云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的甲片。中华穿山甲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Ⅰ物种。查获的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8只中华穿山甲,价值人民币1068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登牢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登牢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查获的穿山甲不是他本人的,他只是帮忙看守,他认为涉案穿山甲甲片价值鉴定过高。指定辩护人谭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登牢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性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登牢事作为一个边民,夹带某些物品到中国进行买卖是为了谋生,不是为了谋取暴利,量刑时应有所区别;2.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教授、副教授通过查看森林公安局提供的图片得出甲片价值人民币10688元,不够客观、严谨;3.被告人登牢事系初犯,在出售甲片的过程中只卖了两片甲片,并被森林公安民警及时被查获,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登牢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登牢事在河口县康源农贸市场内非法出售穿山甲甲片时,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所坐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内搜出穿山甲甲片767片。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的甲片。中华穿山甲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Ⅰ物种。查获的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8只中华穿山甲,价值人民币10688元。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7年1月4日10时许,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案称:在河口县大农贸市场里有人正在出售穿山甲片,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前往大农贸市场进行调查,当民警来到边民互市摊点时,发现售卖干竹笋摊点的一名越南籍男子可疑,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叫登牢事,越南老街省人,民警对其摊点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登牢事所坐的白色编织袋内有2个黑色连套的黑色塑料袋内装有4袋疑似穿山甲鳞片,民警立即对登牢事进行控制。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将涉案的相关物品及登牢事带回森林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2017年1月4日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对登牢事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登牢事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8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1月4日,他在大农贸市场买菜时看见一个大概四五十岁、短头发的男子(登牢事)在大农贸市场卖凉菜处上面一点向他人兜售穿山甲鳞片。经对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登牢事就是2017年1月4日在河口县大农贸市场内出售穿山甲鳞片的男子。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登牢事的妻子,她曾看见登牢事带了2公斤左右的穿山甲鳞片放在家里。2017年1月4日早上6时许,登牢事从家里带着一些干竹笋和穿山甲鳞片前往中国进行出售。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系登牢事的女朋友,她在越南老街市租房子住。2017年1月3日下午3-4时许,她和登牢事一起到中国购买衣服,买完衣服后回到租住地,当晚登牢事和她住一起。2017年1月4日早上登牢事离开的时候她还在睡觉,她不知道登牢事去哪里。她还证实登牢事手机相册中2016年12月31日拍摄车票一张的照片是在他承租的出租房内拍摄的。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4日,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从登牢事处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767片及一部正面黑色,背面金色的三星牌手机。6.清点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4日11时30分至45分,在见证人郑某的见证下,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登牢事处扣押的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的4个小袋进行清点,其中编号为1号的袋子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51片,净重960克;编号为2号的袋子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38片,净重717.8克;编号为3号的袋子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53片,净重983.4克;编号为4号的袋子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625片,净重1963.7克。被告人登牢事对清点结果及称量结果签字确认。7.照片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2月6日17时许,在何某及见证人郑某、翻译胡某的参与下,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储存于登牢事手机相册中的八张照片予以拍照提取。1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为越南文字订的车票卡片、2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中涉及疑似穿山甲鳞片1片、3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中涉及疑似穿山甲鳞片2片、4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中涉及疑似穿山甲鳞片3片,5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为1号提取图片的详细信息(日期:2016年12月31日10时54分,GPS位置22.495277,103.965553)、六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为2号提取图片的详细信息(日期:2017年1月3日13时08分,GPS位置22.495556,103.965553)、7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为3号提取图片的详细信息(日期:2017年1月3日13时08分,GPS位置22.495556,103.965553)、8号拍照提取的图片为4号提取图片的详细信息(日期:2017年1月3日13时08分,GPS位置22.495556,103.965553)。8.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质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动司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是云南省司法厅颁布许可证,该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木材司法鉴定、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科属、种类、保护级别、年龄、原生地、调查范围内生物总量、经济价值等司法鉴定)等。本案鉴定人员具有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执行资格。为了确认登牢事非法出售的疑似穿山甲鳞片的学名、保护级别以及价值,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人员对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提供的查获疑似穿山甲甲片的照片进行观察,并根据相关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河口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照片中的穿山甲为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中华穿山甲(Manispentadactyla)的甲片。中华穿山甲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根据《中国穿山甲与爪哇穿山甲甲片异速生长分析及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中国穿山甲甲片和爪哇穿山甲甲片(混合)的价值计算的转换参数,每只中国穿山甲产出甲片为573.47g。剥取甲片是导致穿山甲死亡的主要因素,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根据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发布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安排改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6.7倍执行。故河口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4624.9克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8只中华穿山甲(4624.9克÷573.47克=8.06只),因此其价格为100元/只(穿山甲的资源保护管理费)×16.7倍×8只×80%=10688(元)。2017年3月6日,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登牢事,被告人登牢事未提出异议。9.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函,证实2017年1月4日,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登牢事,系越南国籍,为查清该男子身份基本情况,河口县森林公安局通过河口县公安局联络官工作机制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发出协查函对登牢事真实身份予以核实,并请求回函予以告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处回函称:登牢事,1976年7月22日出生,瑶族,户口登记地:越南老街省坝刹县平安乡劳山村。10.被告人登牢事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4日早上6时许,他从越南家里通过中国河口北山渡口偷渡进入到中国,他带着两三袋干竹笋到中国河口县来卖,他下船后就坐三轮摩托车前往河口县大农贸市场,到大农贸市场后,一个叫“就”(音译)的男子拿一袋东西过来让他帮忙保管,那名男子走后,他将袋子打开,发现是穿山甲鳞片,因为那名男子没有给他保管费。他就将两片穿山甲甲片卖给经常来跟他买菜的一名中国男子,卖了共计50元人民币,他打算将这50元人民币自己留着用。他手机相册里的穿山甲甲片是2017年1月3日下午,他在越南老街出租房内拍摄的,这些穿山甲甲片是一个叫“就”的人拿来问他要不要买,他没钱买,觉得甲片好看就拍摄了几张照片。他知道穿山甲甲片在越南和中国都是禁止买卖的。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登牢事对自己实施非法出售穿山甲甲片的地点进行指认,并对装穿山甲甲片的编织袋和塑料袋及非法出售的穿山甲甲片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及表现形式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登牢事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登牢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登牢事辩称“出售的甲片系‘就’让其保管”,被告人登牢事无法提供“就”的相关信息,无法查证,而且甲片是否属于登牢事所有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客观、科学的,本院予以采信。剥取穿山甲甲片是导致穿山甲死亡的主要因素,穿山甲甲片从穿山甲身上取下,已经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综上,被告人登牢事关于“穿山甲甲片不是其所有,他只是代人保管,穿山甲甲片的价值只值两三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谭文辩护认为“被告人登牢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穿山甲甲片767片系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和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登牢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二、扣押在河口县森林公安局的穿山甲甲片767片和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世荣审判员 邱云霞审判员 罗惠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艳 搜索“”